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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06號

聲請人
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述健

上列聲請人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秉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是否經提示(即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請補正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並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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