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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道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肇淵
相對人
花壇鐵材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林詩發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林許欵

      林笠威  南投縣○○鎮○○街00號

      林瑪莉

      林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關於聲請人道恩建設有限公司之地址彰化縣秀水鄉福安村彰水路2段499巷「12巷」1樓,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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