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
廖俊峯
相對人
程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四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員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供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73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73號提存書影本、和解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73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0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