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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臺灣福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7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470000元整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41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判決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2號業經判決確定,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已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是以,聲請人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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