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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4號

裁定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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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三元
兼共同代理人
黃秀宏
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相對人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利害關係人 黃文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捷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楊宇倢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捷升股份有限公司之事件,於程序中併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5號確定裁定選任楊宇倢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前開解散事件,已經本院於106年5月22日裁定,聲請人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相對人特別代理人具狀聲請略以:其任前開解散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已因法院裁定駁回該事件之聲請而終結其審級之委任關係,爰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檢附其辦理案件工時表如附件,請求本院酌定其酬金等語。經本院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2條之準用規定,係於法相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