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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施錫揮

  • 當事人
    黃琮舜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琮舜 黃呈傑 黃達三 黃美瑜 黃于君 黃呈邦 黃呈民 黃靖騰 黃呈國 薛博仁 薛惠分 薛喬方 黃美玲 黃美娟 周黃珍珍 黃味味 彭黃青女 黃奇弘 黃奇財 黃泳霖 黃奇杰 黃慧美 黃麗文 黃冠欽 黃冠擇 黃達政 黃達享 黃勝雄 黃世雄 黃東雄 黃秀宏 共   同 代 理 人 陳瑾瑜律師 相 對 人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楊宇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豐穗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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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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