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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黃琮舜
聲請人
黃呈傑
聲請人
黃達三
聲請人
黃美瑜
聲請人
黃于君
聲請人
黃呈邦
聲請人
黃呈民
聲請人
黃靖騰
聲請人
黃呈國
聲請人
薛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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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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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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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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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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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黃珍珍
聲請人
黃味味
聲請人
彭黃青女
聲請人
黃奇弘
聲請人
黃奇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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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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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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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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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麗文
聲請人
黃冠欽
聲請人
黃冠擇
聲請人
黃達政
聲請人
黃達享
聲請人
黃勝雄
聲請人
黃世雄
聲請人
黃東雄
聲請人
黃秀宏
共同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相對人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楊宇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豐穗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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