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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得
被上訴人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09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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