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鴻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得
- 被上訴人
-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瑞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09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