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劉銘鴻即科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箖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13,92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