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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訴人
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5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上訴理由(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述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上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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