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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黃琮舜
聲請人
黃呈傑
聲請人
黃達三
聲請人
黃美瑜
聲請人
黃于君
聲請人
黃呈邦
聲請人
黃呈民
聲請人
黃靖騰
聲請人
黃呈國
聲請人
薛博仁
聲請人
薛惠分
聲請人
薛喬方
聲請人
黃美玲
聲請人
黃美娟
聲請人
周黃珍珍
聲請人
黃味味
聲請人
彭黃青女
聲請人
黃奇弘
聲請人
黃奇財
聲請人
黃泳霖
聲請人
黃奇杰
聲請人
黃慧美
聲請人
黃麗文
聲請人
黃冠欽
聲請人
黃冠擇
聲請人
黃達政
聲請人
黃達享
聲請人
黃勝雄
聲請人
黃世雄
聲請人
黃東雄
聲請人
黃秀宏
共同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相對人
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
楊宇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豐穗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升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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