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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告
銘翔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裕峰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583,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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