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1號
- 原告
- 銘翔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裕峰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583,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583,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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