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號
- 原告
- 達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2,16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2,16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37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