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7號
- 原告
- 彩佶精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宏綜合配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796,7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