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李言孫
- 法定代理人林敏雄
- 上訴人被告 旺旺佛俱有限公司法人、原告 郭明進即連晟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旺旺佛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明進即連晟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明進即連晟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14,19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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