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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婚後財產共有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黃友貞王士銘即吳福仁之遺產管理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黃友貞 第 三 人 王士銘即吳福仁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後財產共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6,939元,該裁 定已於105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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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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