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婚後財產共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黃倩玲
- 當事人黃友貞、王士銘即吳福仁之遺產管理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黃友貞 第 三 人 王士銘即吳福仁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後財產共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6,939元,該裁 定已於105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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