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希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惠珊
被告
被告
陳煜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誤寫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