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李言孫
- 法定代理人翁敏禎
- 原告美強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 告 美強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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