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7號
- 原告
- 李雪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已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2號訴訟救助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