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碧君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繼準律師
陳彥价律師
黃琪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欣悅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裁判費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