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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告
AHMED SOLIMAN CO.
法定代理人
AHMED AHMED SOLIMAN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曉雯
被告
來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宗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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