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44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文
- 被告
- 東科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宸豪
- 被告
- 人
- 被告
- 洪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被告等人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東科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被告許宸
豪、被告洪慈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5年10月
19日止,約定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03機動計
息(目前合計為4.41%);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起不依約定繳納,旋經催告被告等人
,仍未全數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
規定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
所公告拒絕往來…」時,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
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等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516,052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
表所示之計算;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參、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以:
⑴被告東科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以被告許宸豪
、被告洪慈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105年10月19日止,約定按所選指
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03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4.41%)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⑵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起不依約定繳納,旋經催告被告等人,
仍未全數清償,依兩造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規定
於「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經票據交換所公告
拒絕往來…」時,被告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其所負一
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
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等尚積欠如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
付原告1,516,052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之計算等語。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據約定書、催告書及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執據影本、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明細
表及清償清單各一件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本金1,516,05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如如附表所示之
計算,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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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454,817元整 │自民國105年4│4.26% │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 │ │月19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2 │1,061,235元整 │自民國105年4│4.26% │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
│ │ │月19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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