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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邱正東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張仕賢律師
居台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2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審判決關於駁回其「民國103年度核配主管獎勵金新台幣90萬元」、「民國104年度年終獎金新台幣406,680元」及其遲延利息之請求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該等金額及其遲延利息等,核該等金額共1,306,680元為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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