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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回復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上訴人
葉瑞雲

上列上訴人因回復特留分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於105年11月14日提出之上訴狀,並參酌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價額,及上訴人之特留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3,410元(計算式:28,507,282÷4÷2≒3,563,41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4,51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特留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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