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葉瑞雲
上列上訴人因回復特留分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於105年11月14日提出之上訴狀,並參酌卷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遺產價額,及上訴人之特留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3,410元(計算式:28,507,282÷4÷2≒3,563,41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4,51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