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林松德
原告
林靜慧
原告
林郁慧
原告
林宗傑
被告
伸鉅大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1,31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