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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葉宜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號 │ │ │ │ │ │(股東姓名)│├──┼───────────────┼─────────────┼────┼───┼────┼─────┤│0001│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646-0 │ │1 │742 │ 葉宜舟 │├──┼───────────────┼─────────────┼────┼───┼────┼─────┤│0002│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647-2 │ │1 │322 │ 葉春旺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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