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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陳秀卿

  • 原告
    政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邱明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號聲 請 人 政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卿 代 理 人 邱明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西武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員│103年6月30日 │26,655元 │AS1710863 │ │ │ │限公司 詹陸銘│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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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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