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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紀文勝施錫揮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北斗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104年度斗勞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勞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此有上訴人105年3月30日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按。惟前開聲明上訴聲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者,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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