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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紀文勝施錫揮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
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信誠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上訴人
林嘉閎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范坤棠行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及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新院區地址:彰化縣○○市○○○道○段0號)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施錫揮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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