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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告
張郭月昭
原告
張麗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紹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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