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郭月昭 張麗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紹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