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賴玉招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維翔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國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