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 債 權 人
- 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坤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然本件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