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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62號

債權人
林宜樺

上列債權人林宜樺因與債務人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宜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HA0000000票據背面之背書人陳韋志簽章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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