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債 權 人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琮 代 理 人 林彥甫 上列債權人青山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丁偉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青山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FA0000000)背面影面乙份,俾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