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 債 權 人 許永楠 上列債權人許永楠因與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永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併請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