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15號 債 權 人 許永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釋明利息起算日、債務人群鎰精密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該裁定於105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 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為適法完全之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