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50號
- 債權人
- 豐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毓黛
- 代理人
- 翁碧堂
- 債務人
- 泰私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片語■(片語83)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片語■(片語64),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