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
- 債權人
- 江明隆即新大消防安全設備器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江明隆即新大消防安全設備器材工程行因與債務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明隆即新大消防安全設備器材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合約書,本件債務人應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張滄洲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債權人請求張滄洲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滄洲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