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中區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鈞 債 務 人 陳鴻鈞 債 務 人 陳佳彬 債 務 人 洪美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零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