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
- 債權人
- 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維德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茂
上列債權人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悅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首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請具狀補正本件請求金額究為若干?
二、請具狀載明請求支票金額及未支付貨款金額各為若干?
三、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本件票號FB0000000之退票日為103年8月8日,債權人請求自103年8月1日起請求利息,於法無據,併請更正。
四、請提出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春茂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