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鐘敻洋 上列債權人鐘敻洋因與債務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鐘敻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05年5月5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亞鋒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