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高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趙憶婷(身分證字號:GZ000000000)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