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1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陳柏延
- 債務人
- 嬑楓興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林秀滿
- 債務人
- 許光陞
- 債務人
- 許純福
- 人 9弄2之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