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債 權 人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上列債權人櫻王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秉程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櫻王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秉程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三、查秉程工程行組織型態為合夥,並請確認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四、提出出貨單二紙,所載之客戶名稱與債務人無涉,請另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