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債 權 人 進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債 務 人 春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惟債權人未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致本院無從得知是否已於發行後一年內提示該支票,故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支票(票號SSA0000000、SSA0000000)退票 理由單影本二件,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故附表二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7月15日 │415,100元 │104年7月15日 │SSA0000000 │ ├──┼─────────┼───────────┼───────────┼───────────┤ │002 │104年7月25日 │427,770元 │104年7月27日 │SSA0000000 │ └──┴─────────┴───────────┴───────────┴───────────┘ ┌────────────────────────────────────────────────┐ │附表二 105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備 註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7月17日 │300,000元 │SSA0000000 │駁回 │ ├──┼─────────┼───────────┼───────────┼───────────┤ │002 │104年8月15日 │300,000元 │SSA0000000 │駁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