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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

債權人
佳駿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炳州
債務人
黃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黃瓊慧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補正債務人黃瓊慧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於105年8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雖於105年8月18日補繳裁判費500元,然債權人迄未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債權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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