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
- 債權人
- 路振福
上列債權人路振福因與債務人黄金柱即建隆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路振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公示資料所示,建隆企業社為獨資且負責人為黄金柱,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併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幾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