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債 權 人 賴素卿 上列債權人賴素卿因與債務人黃茂城即力升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素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力升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黃茂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