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劉軒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 債 權 人 劉軒堡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黃茂城即力升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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