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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聲請人
鎂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金額新臺幣參萬元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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